商标权具备地区性特点,要使商标在其他国家遭受维护,就务必在这种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包含下列二种状况:一是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二是在我国商标国外注册。
(一)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外国商标就是指商标任何人具备外国国藉的商标。根据在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要求,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三种作法:一是依照申请人隶属国和我国签署的协议书申请办理。该标准仅适用沒有添加《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的我国。
二是依照外国人或外国公司隶属国与在我国一同报名参加的国际条约申请办理,包含《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在我国各自于1985年、1989年添加了这两个协议书。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国民待遇标准,即组员人民能够享有与在我国人民在商标注册、商标保护层面的一样工资待遇。三是依照对等原则申请办理。该标准适用申请人隶属国既未与在我国签署商标保护的双边协定,又未报名参加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状况,彼此依照互惠互利对等原则,互相给与另一方同样的工资待遇,即外国给与我国商标以如何的维护,我国也给与其一样的维护。该标准协调能力强、应用领域广。按照《商标法》第18条的要求,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及申请办理别的商标事务管理的,推行授权委托劳动合同制,理应授权委托依规开设的商标代理公司申请办理。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