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件销售的黄金商品应在商详、属性等处注明克重(贵金属重量)信息,并不得拒绝消费者对于克重的知情权。
2.商品实际的克重不得低于商家宣传、商品标称重量、证书标注等处的克重信息。
3.对于空心薄壳类的金制品,商品金重应在0.2g以上。
a.特指单件薄壳黄金制品如吊坠。
b.可拆卸的小金珠类商品若符合硬度要求允许销售,若为不可拆卸的金属串类,则不允许销售;
c.若金珠仅作为点缀如制作成不可拆卸的红绳,允许销售,但证书应有克重信息;
d.若金珠类确实无法称重则证书重量处需明确标注带绳;
e.若销售主体非黄金如石榴石手串配黄金配珠,则证书需要检测贵金属与珠宝玉石类材质。
4.贵金属质量测量允差应按QB/T169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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