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行为规范
1 商品打标“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的珠宝首饰类目商品可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如商家自行承诺或商品页面展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则以商家承诺为准。
2 珠宝首饰商品自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自签收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国家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高于本规则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为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
(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
(3)饰品有明显裂痕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
(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
(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
(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3 因本规则3.2条导致的换货,换货商品售后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换货时商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的饰品。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没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款式的饰品而要求退货的,商家应当免费予以退货;对于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但消费者不愿换货而要求退货的,商家可依据合理计算方式收取一定的折旧费。
4 在售后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佩戴的,凭修理记录,商家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换货或退货。
5 在售后有效期内,对消费者送修的饰品,商家应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维修完成时间,若双方无约定,则商家最迟需在收到消费者的待维修商品的30个自然日内修复,并且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自送修之日起超过双方约定维修时间/ 30个自然日仍未修好的,商家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换货或退货。
6 消费者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的,不在三包范围内,但消费者可联系商家收费修理。
7 消费者与商家因购买、使用饰品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待鉴定结果判定责任方后,对鉴定费用进行相应的打款处理。
8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知情权,便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商品属性,商家需在发布商品时明示商品的主要参数指标,保证参数真实、正确、有效。
9 本标准是实行珠宝首饰类商品售后政策的基本要求,平台鼓励商家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规则的售后承诺,商家应当严格按承诺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家可在商详页明确商品的售后保障政策,内容中需展示商品退换货政策、保修期、保修部件、售后电话、品牌官网以及付费延保等信息(如商品有相应国家或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三包规定的,展示信息不得违反相关三包规定的内容)。商品详情页已有展示的以商家展示为准,无展示的,以平台规定为准。
注:“显著”的标准:内容应当位于商品详情页中,字体不得小于该版块其他编辑字体并加粗。
10 商家在销售珠宝首饰过程中存在标识与饰品不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
11 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前应对商品当面验收,检查商品外包装、商品外观、数量等情况是否完好、齐全。如消费者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外包装破损、商品破损、少件等问题,需自行拍照并要求配送人员签字确认,保留相关证据,拒收并联系商家核实处理。如消费者无理由拒收商品,则商家有权对由此造成的运费损失向消费者索赔或在退款时予以扣除。
12 如消费者委托他人代为签收,则视为消费者本人已对商品完成验收。
13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在售后服务范围内,消费者可联系商家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饰品损坏、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
(2)消费者自行修理或拆动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无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证的,或有相关有效凭证但与送修饰品明显不符的,或消费者单方面涂改相关凭证的;
(4)商家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该饰品存在质量瑕疵,并标注为“处理品”字样的;
(5)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支持售后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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