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
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
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6)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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